會員規約

Membership Covenant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第3屆第4次會員大會提案第五案決議訂定(原本會章程第十八條)。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提案第五案決議修正一、(一)、(二)、(三),三、(四)、(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第5屆第2次會員大會提案第四案決議修正三、(一),三、(二),三、(七),三、(十)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第5屆第3次會員大會臨時提案決議修正一、(二),二、三、(一),三、(四),三、(五),三、(七),三、(十),三、(十一),四,五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第6屆第1次會員大會提案第四案決議修正三、(八)

一、依據:

(一)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二)新北市政府函頒「新北市政府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要點」。

二、目的:

為落實「會員自律公約」之實踐,積極確實配合新北市政府就縣轄內建築工程各階段挖掘工程剩餘土石方之處理、運送、管制、勾稽、統計及抽查勘驗作業,及對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置管理,嚴防外縣市不肖業者越矩侵權及本會會員非法傾倒,共同維護本市土地、環境、生態、市容、水保、交通、公安及本會會員權益等,本會全體會員及各理監事一致決議通過,特定訂本公約,以玆遵循。

三、實施規定:

(一)凡在新北市行政轄區內經營剩餘土石方挖掘及資源再生利用等業務者,並依法取得登記證照公、私營之公司行號及合作社等,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俾利管理。如不依本會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並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二)非本會會員但已在非本縣轄區登記入會之他縣市同業會員,於本縣轄區承攬土方工程之業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惟該贊助會員無本會之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三)凡經本會函頒通告後未加入會員者,爾後因投標或招攬業務之需入會者,本會得自函告日起追繳會費及年費。

(四)本會會員對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應確實遵守內政部頒布「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新北市政府核定發布「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要點」環保交通項目及其他與本業有關之法令規定;並按時申報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完成流向勾稽登錄及取得兩階段申報之流向管制編號,由本會統計並編組會同新北市政府稽核查察,以確保工地環境品質、土石方追蹤管制及有效利用營建剩餘資源。

(五)本會會員對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處理,應於各階段(1.拆除、整地、放樣勘驗2.基礎及地下室土方挖掘3.基礎版勘驗),按規定申報並積極配合市政府及本會之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作業。

(六)本會會員對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確實依主管機關審核准許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資源處理」之處理計劃、並應確實恪遵環保署公布「廢棄物清理法」之各項規定及相關法令規定,確實棄置於政府主辦(管)機關許可設置之合法收容場所。

(七)為加強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及總量管制本會會員就縣轄內營建及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應製作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至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本會會員亦可將處理計畫書由本會轉呈新北市政府審核,並協助會員辦理餘土申購總表、流向證明文件、申辦刷卡系統及設置。(作業流程表及應辦事項如附表)

(八)本會依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七款,每件申報剩餘土石方之總數,以每1立方公尺酌收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費新台幣4元整。

(九)本會會員對承運業者運土車輛(含調配車)與駕駛管理要項:

(1)承運業者應確保依核准載運處理計劃之路線、地點及合法收容場所之土石方收容管理辦法傾倒剩餘土石方,嚴禁駕駛任意變更棄土地點或脫管私自非法、違規亂倒。

(2)不得僱用無照或不良紀錄之駕駛。

(3)須僱用符合交通部規定之標準車體(斗)之載運車輛。不得僱用未經檢驗合格、保險及安全有顧慮之車輛。

(4)運土車輛運送剩餘土石方行駛間應恪遵各項交通、管制規定,絕對不酒後開車、不超載、不超速不闖紅燈,確保行車安全。

(5)對一般性剩餘土石方必需覆蓋帆布(紗網),以防空氣污染。

(6)運輸高含水量之剩餘土石方時應用密閉式車斗載運,嚴防滲漏。

(7)車輛進出工地時,均應保持車身、車輛及周邊道路之清潔。

(8)一般或營建廢棄物須符合廢棄物清理之法規及運載規定。

(十)本會會員有關營建工程基礎及地下室挖掘土石方處理作業,如有違規情事,應接受市政府按「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會自律公約規定嚴處,並輔導本會會員明瞭法令規定,藉以提升產業素質。

(十一)本會會員或同業,對外縣市不肖業者將剩餘土石方非法侵權傾倒,均有共同監督與檢舉之責,一經發覺,即予紀錄違規者車號、駕駛姓名、傾倒時間、地點、內容等,或採證記錄通知本會(電話:02-86840567)或直接向市政府工務局(電話:02-29603456)或有關單位報案處理。

(十二)本會會員對承運業者運土車輛及駕駛疏於管制,發生違規傾倒剩餘土石方情事,經查屬實者,經本會理監事會議審議後,依其所犯事實情節輕重處置,處理要項:

(1)本會會員非法傾倒剩餘土石方因而產生重大公安事件,除責成土石方清運業者負責改善清理回復原狀、及所有理賠外,並呈報主(辦)管機關依法處理,且予開除會員資格。

(2)本會會員非法傾倒剩餘土石方,雖未產生重大公安事件,第一次負責清理復原(第一次罰款新台幣伍萬元)並負責所有理賠外,應處以停止會籍六個月;再犯者(第二次罰款新台幣拾萬元),並負責所有理賠外,並即開除會員資格。

(3)本會將加強督導稽查餘土流向管制若有違規情事依法舉報各有關單位。

上揭費用適用於暫行條款,管理費用視實際需要而作調整時,各會員同意授權予理監事協商調整,並以書面通知本會各會員,公告後實施。

四、本會得因新北市政府之指示並經本會認同後,訂定相關之配套管制措施,經報請新北市政府備查公告後頒布定期實施,所有會員均應配合遵行。

五、未儘事宜,經本會理監事會議審議並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呈報縣政府備查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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